中安美邦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泓川美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安美邦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4186号之三
原告:四川泓川美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三溪镇橙乡路2号(金堂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朱梓博,职务不详。
被告:中安美邦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8号-1-7号。
法定代表人:林荆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雨,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泓川美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美邦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四川泓川美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中安美邦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泓川美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5000元货款,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日,原告四川泓川美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安美邦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泓川美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5元,保全费794.5元,合计1257元,由原告四川泓川美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薛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