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美邦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美邦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申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省美邦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8号1-7号。

法定代表人:林荆沙。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美邦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邦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0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凤起朝鸣项目系***独立发现并谈下主要前期业务的,该项目提成应由***优先获取,而易某某是后期才被安排和***一起跟进凤起朝鸣项目的,美邦乐公司却将该项目的所有提成全部支付给了易某某。但根据***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应该拿到三万多人民币的业务提成,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相关规定,再审改判美邦乐公司支付***业务提成三万余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开庭时,双方均参与了该案庭审,并进行了举证质证。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因此对再审事由进行了严格限制。本案中,申请人***参加了一审庭审并进行了举证质证,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关于***主张其应得到美邦乐公司凤起朝鸣项目三万多的提成问题,因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美邦乐公司在一审时举示《四川省美邦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销售业务员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证明“凤起朝鸣”项目需至少每两周一次的跟单,并举出《成都绿城凤起朝鸣项目外墙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甲方于2019年10月就“凤起朝鸣”保温项目订立合同,而此时***已离职5个多月,故一审对其要求美邦乐公司支付提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建凯

审判员  邓国雄

审判员  夏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焦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