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瓜州县源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922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瓜州县源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瓜州县源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甘0922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案件款35974元,诉讼费350元,执行费451元,保全费380元,合计37155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有被扣留的工程款35974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359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