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1200号
原告: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
原告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负担。
审判员  王素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臧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