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128号
原告: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原告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兵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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