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张中民初字第101号
申请人:甘肃宏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3号1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岳培全,男,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受理的甘肃宏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岳培全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经审查,该仲裁裁决属于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山丹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