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03民初6000号
原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原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