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8708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徽县。
被告:兰州瑞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68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被告: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131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泽民。
原告***与被告兰州瑞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爱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