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鼎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3800号
原告:张掖市鼎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劳动南街张中活动板房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6444380Y。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系甘肃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131号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94887706K。
法定代表人:张泽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瑞,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掖市鼎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掖市鼎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鼎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鼎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掖市鼎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
审 判 员  左 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