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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722民初112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94887706K。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13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