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722民初112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94887706K。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13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