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5民初984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农民,甘肃省庄浪县人,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甘肃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13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