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6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104民初107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5438元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0)陕0104执保152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775438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07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书    记    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