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520号之二
申请人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107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5438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1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775438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足额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076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