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山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山县山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水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财保15号 申请人:武山县山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水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颉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山县山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水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350万元的存款进行冻结,如余额不足则查封天水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水市武山县的武山县东飞商业广场项目二楼201、三楼301、四楼401等四处房产。申请人武山县山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独立保函作为担保,担保责任限额人民币23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山县山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独立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水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500000元;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天水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水市武山县的武山县东飞商业广场项目二楼201、三楼301、四楼401等四处房产。 以上查封、冻结保全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235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自采取措施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自采取措施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自采取措施起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山县山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