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9879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
被告: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拟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沈月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秋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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