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5929号之二
原告: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通惠西路****。
法定代表人:胡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胜、李亮,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常青幕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河山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中,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常青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2622元,合计3022元,由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罗 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绥栋
书 记 员 窦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