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2343号
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贺辉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胡肖平,系执行董事。
第三人:吴金龙,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金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梁慈珊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芬
人民陪审员  吴秀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