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26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通惠西路****。
法定代表人:胡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20211198412224117,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5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一、***于2019年11月30日前返还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上述款项直接付至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无锡盛岸路支行,账号:32×××92)。二、如***未按约履行,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并有权要求***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保全费3433元,合计4333元(已由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负担,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我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司法查控系统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经关联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5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包征雄
审判员 张 麒
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