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4933号
原告:***。
被告: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新建。
原告***与被告江苏唯派良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