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与***、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5执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8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代理人:职素芬,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50911655L,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重新街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甘05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2018)甘05执8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25514元,利息129744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7400元,以上四项共计金额30102400元。但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2016)甘05执69号中有债权36265029.34元,但因上述案件被执行人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该系列案申请执行人白旭成、叶友堂、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为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进行破产审查,故2018年8月3日本院以(2016)甘05执69-3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该案的执行。因本案的执行需要以上述案件的执行结果为前提,据此,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以(2018)甘05执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了本案的执行。2020年7月14日,因本案已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本院依法恢复了本案的执行。
另查明,目前本院立案执行有三件被执行人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的执行案件,具体如下:
1、***依据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甘05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甘05执83号。经债权申报,截止2019年1月4日(省高院(2018)甘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生效时间),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30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7125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三项共计30976250元。
2、闻洪祥依据本院2018年6月1日作出的(2018)甘05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甘05执69号,经债权申报,截止2019年1月4日(省高院(2018)甘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生效时间),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闻洪祥给付借款本金21000000元,利息12866000元,案件受理费97550元,以上三项共计金额33963550元。
3、秦州农村合作银行依据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甘05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甘05执163号。经债权申报,截止2019年1月4日(省高院(2018)甘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生效时间),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市恒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秦州农村合作银行给付借款本息19728671.71元,逾期利息775382.14元,诉讼费及保全费75086.01元,以上三项共计20579139.86元。
以上三案(包括本案)本息共计85341303.85元,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共计177636.01元,因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有债权36265029.34元,经计算,以上三案分配比例为41.95%(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全额受偿、执行费已由本院依法扣除)。故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12993874.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受偿金额12998874.46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申请执行人***领取此次受偿金额12998874.46元后剩余债权17972375.54元,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天水市麦积区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东42号新亚购物广场二期三楼南侧铺面以17000元/㎡向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抵债面积1057.20平方米(具体位置以附图双方签字确认的红线部分为准),在具备备案登记的条件下30天***配合并无条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合同备案以及房屋的预告登记、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5执83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费97400元,由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依法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憬时
审 判 员 李小录
审 判 员 刘陇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庆明
书 记 员 陈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