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5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50911655L,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重新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杜立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190321935,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路广源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何广清,该公司董事长。
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航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37号及省高院(2016)甘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志航公司27000000元及利息73404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以后另计),返还200000元及利息48018.3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以后另计),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249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4587.5元,以上五项合计34870501.83元,但被执行人广源公司未履行。2016年11月5日本院执行到位案款100万元,并于2016年11年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016年11月8日以(2016)甘05执69-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广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北侧绿色市场A3区建筑面积为19168.58㎡的1-4层房屋(房产证号为“天房权证秦字第28879号”)及上述房产占用范围内的7851.45㎡(土地证号:天国用(1999)字第秦0192号)的土地使用权(广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天水市分行借款2600万元时设定他项抵押的未出售的房产面积及其所分摊的土地面积)予以查封。
2017年2月20日,依据申请执行人志航公司的申请,将上述查封财产移送本院司法技术室对外委托甘肃宏信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评估。2017年8月28日该公司以甘宏评字(2017)第768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将被执行人广源公司所有16133.36㎡房产(广源公司向评估机构提供的截止评估日未出售房产的面积)评估作价为109925448元。2017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在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起拍价按照相关规定为评估价109925448元的70%,即76950000元,但因无人参与竞买导致流拍。2018年1月11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80%,即61560000元,经5次竞价,最终天水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623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成交价款已于2018年1月19日汇至本院指定账户。2018年1月30日本院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本次网络拍卖合法有效,后经本院根据天水金鉴房地产测绘队出具的上述房产测绘报告和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绿色市场已售商铺花名册进行对比,发现一、二层商铺面积两者不符(其中一层商铺拍卖面积3112.438㎡,扣除已售商铺面积后实际剩余面积为3255.31㎡,相差142.872㎡,买受人天水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需补缴差价款764879.54元;二层商铺拍卖面积1756.91㎡,扣除已售商铺面积后实际剩余面积为1616.37㎡,相差140.54㎡,需向买受人天水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回差价款598138.24元),二者相抵,买受人天水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需补缴拍卖房产面积差价款166741.30元。2019年1月29日买受人天水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补交差价款166741.30元至本院账户,故该标的物拍卖成交实际面积为16135.69㎡(其中一层建筑面积3255.31㎡,二层建筑面积1616.37㎡,三层建筑面积6998.65㎡,四层建筑面积4265.36㎡),拍卖成交实际价款为62526741.30元。2019年3月14日本院出具(2016)甘05执6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拍卖所涉财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由于本次拍卖系只对被执行人广源公司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北侧绿色市场A3区的部分商业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需扣除已售房产的面积后剩余房产面积)进行的拍卖,拍卖成交房产具体位置不清,故在拍卖成交后,本院多次召集被执行人广源公司、协调评估机构甘肃宏信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产测绘机构天水房管局金鉴房地产测绘队依据被执行人广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已售房产花名册、评估报告书、房产测绘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最终确定了拍卖成交房产(1-4层)的具体面积及所处位置。在此期间,天水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友堂、白旭成与广源公司借款纠纷相关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以上申请执行广源公司六案总标的额(含本案)达137126392.81元。
2018年8月9日,申请人叶友堂、白旭成、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将该执行系列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8月9日本院以(2016)甘05执69号执行决定书将该系列案移送审判庭进行审查。本院民二庭经审查后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甘0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叶友堂、白旭成、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1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2018)甘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3月20日,被执行人广源公司对本院执行中依法查封、评估、拍卖其公司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北侧“绿色市场”A3区部分房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以(2019)甘05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其异议申请。广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甘执复9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广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9)甘05执异3号执行裁定。
执行中查明,在立案之前,申请执行人志航公司即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天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4日将被执行人广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北侧绿色市场A3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天国用(1999)字第秦0192号)予以保全查封。
截止2018年1月12日(拍卖成交日),依据本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志航公司给付本案返还款26200000元(扣除已执行到位金额1000000元),利息9847533.34元(计算方式:1、27000000元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13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18日止,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息上浮50%计算,2016年11月18日执行到位1000000元冲减本金后,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利息计算基数为26000000元;2、200000元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13年11月13日至2018年1月12日止,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息上浮50%计算),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2496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30000元,以上五项合计36265029.34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的规定,被执行人广源公司所涉系列案件经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无优先受偿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本案申请执行人志航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广源公司上述查封、拍卖财产的首封财产保全人,依法应当第一位受偿,其应受偿金额为36265029.34元,实际受偿金额为36265029.34元。该款项将由本院在已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为志航公司的执行案件中另行处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执行费94587.5元,由被执行人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依法从拍卖成交款中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憬时
审 判 员 李小录
审 判 员 刘陇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庆明
书 记 员 陈婧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