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与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市恒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5执1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45879216F,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合作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守科,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沛炜,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50911655L,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重新街1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杜立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杜立志,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天水市恒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27896461580,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滨河西路28号火柴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苏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甘05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市恒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水市恒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2018)甘05执1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水市恒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甘05执69号中有债权36265029.34元,但因上述案件被执行人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该系列案申请执行人白旭成、叶友堂、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为天水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进行破产审查,故2018年8月3日本院以(2016)甘05执69-3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该案的执行。因本案的执行需要以上述案件的执行结果为前提,据此,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以(2018)甘05执163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本案的执行。2020年7月14日,因本案已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本院依法恢复了本案的执行。
另查明,目前本院立案执行有三件被执行人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的执行案件,具体如下:
1、秦州农村合作银行依据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甘05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甘05执163号。经债权申报,截止2019年1月4日(省高院(2018)甘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生效时间),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市恒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秦州农村合作银行给付借款本息19728671.71元,逾期利息775382.14元,诉讼费及保全费75086.01元,以上三项共计20579139.86元。
2、徐心浩依据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甘05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甘05执83号。经债权申报,截止2019年1月4日(省高院(2018)甘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生效时间),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立志应向申请执行人徐心浩给付借款本息30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7125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三项共计30976250元。
3、闻洪祥依据本院2018年6月1日作出的(2018)甘05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经债权申报,截止2019年1月4日(省高院(2018)甘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生效时间),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立志应向申请执行人闻洪祥给付借款本金21000000元,利息12866000元,案件受理费97550元,以上三项共计金额33963550元。
以上三案(包括本案)本息共计85341303.85元,诉讼费及保全等费用共计177636.01元,因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有债权36265029.34元,经计算,以上三案分配比例为41.95%(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全额受偿、执行费已由本院依法扣除)。故申请执行人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应受偿金额8602400.66元,诉讼费及保全费75086.01元,合计受偿金额8677486.67元。
执行中,第三人杜立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006061611)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8)甘05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以(2018)甘05执1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杜立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006061611)为本案被执行人。2020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秦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市恒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杜立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由申请执行人秦州农村合作银行领取本案受偿金额8677486.67元后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愿将其在清水县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股金10.05万元、在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持有股金22万元转让给秦州农村合作银行以抵偿本案执行款32.05万元,剩余债权金额11581153.17元由被执行人杜立志以其所有的位于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东42号新亚购物广场二期1幢三楼302号商铺以单价15515元/㎡抵偿申请执行人747平方米,具体位置以双方确认的附图标注的红线为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甘05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执行费87204元,由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依法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憬时
审 判 员 李小录
审 判 员 刘陇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庆明
书 记 员 陈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