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2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盘旋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少君,系该信用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杜某,住秦州区。
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重新街。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甘1221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某、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某、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2019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某、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案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 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妙文娟
书 记 员  牟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