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3388号
原告: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杜立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贵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子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麻香苗
书 记 员 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