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奎,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二玲,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杜立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贵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与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502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天水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2660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8月16日、9月16日、11月16日、11月27日经四次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网络资金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5个银行账户内存款2607元,已全额划拨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2021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1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笔录,不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232660元,已执行到位2607元,尚余230053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中秋
审判员  陈建生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