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103执275-1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兰州鸿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鸿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七民初字第2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州鸿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额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2036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鸿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永健
执行员 何建国
执行员 李荷芹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