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海通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水海通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502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水海通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天水海通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责令***、天水海通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水海通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天水海通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58135.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中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