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华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华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郁娟、甘肃泰智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5民初1723号

原告:兰州华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85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71639473J。

法定代表人:王文平,系公司经理。

被告:郁娟,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孔家崖街道万新南路88号(众邦金水湾第一层012室)。

被告:甘肃**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孔家崖街道万新南路88号(众邦金水湾第一层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4NH937B。

法定代表人:郁娟,系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兰州华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郁娟、甘肃**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华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850元,已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兰州华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雯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田天

书记员赵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