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0645号
原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恒兴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17761。
法定代表人:张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百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天安数码时代大厦****408H用代码91440300792569114C。
法定代表人:陈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建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副楼503至用代码91440300754292062N。
法定代表人:刘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百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雯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