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143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4631008G。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婷,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A区13-301室、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17761。

法定代表人:张剑。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