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11民初7698号
原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A区13-301室、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17761。
法定代表人:张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欣,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州风行旅游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299弄49号8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342155037H。
负责人:陈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雪莉,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九州风行旅游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文生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虢欣,被告北京九州风行旅游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雪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旅游团款7878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2020年俄罗斯包机协议》,约定原告包销被告定期航班的旅游团队,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1月,原告委托被告为期招徕的12名旅游者提供2020年1月28日出发的“皇家合肥直飞俄罗斯8日游”旅游接待服务,并依约支付旅游团款的80%,63027元。受疫情影响,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通知,要求旅行社暂停团队旅游,原告与被告时间的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履行。2020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就团期为2020年1月28日的旅游团队无法正常出行提供两种解决方案:1、挪团处理,旅游者可以选择被告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同价包机班期内相同的产品系列;2、解除合同,被告在扣除损失后退还余款。原告选择挪团处理的解决方案,并于2020年6月22日致函被告以先前向被告交纳的押金抵扣尾款15757元。12名旅游者的旅游团款78784元已向被告支付完毕,但2020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在扣除损失后将余款退还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九州风行旅游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我方在2020年1月26日收到政府旅游停团通知文件后,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并协商解决方案。2020年1月27日,飞机从俄罗斯飞到合肥之后就直接飞回俄罗斯,产生的机票及当地酒店等地接费用损失无法退还,产生的损失全部由我公司承担。之后提出两个解决方案:1、认损退费;2、挪团处理,很多游客默认挪团处理。但是经过大半年的观察,出境旅游无法成行,我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发出通知,作解除合同处理。双方的包机合同已经到期,无法保证游客挪团出境。希望按照实际损失处理本案,现在公司可以在扣除损失之后退款(12名大概每人921元)的基础上,增加给12名游客每人1000元的补偿。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19年12月,原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被告北京九州风行旅游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甲方)签订《2020年俄罗斯包机协议》,约定甲方系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企业,拥有出境资质,乙方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希望报销甲方定期航班的团队,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定期航班团队,双方对包团定期航班团队达成以下条款。包位航线合肥起止,航班执行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团款结算:出团前支付团款80%,回团后一周支付尾款20%。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如战争、地震、瘟疫、洪涝、干旱等,甲方有权决定取消航班。由于甲方航班不正常造成的损失及旅客后续安排及赔偿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积极配合。第五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对于超出其合理控制的因素所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时其义务在不可抗力存在期间应当被免除,但该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事件的状况和由此引起的迟延结果,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该协议还对包团费用与意向金支付、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月为被告招徕16位游客参加2021年1月28日出发的“皇家合肥直飞俄罗斯8日游”,其中“纯享俄罗斯”4人3199元/人、“钟情俄罗斯”12人5499元/人,总款78784元,本期团款80%即63027元,剩余团款20%即15757元,原告于1月20日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团款的80%即63027元。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原、被告协商案涉旅游出行问题,双方于2020年1月26日确认案涉旅游航班取消。双方自2020年2月2日起协商退损或者挪团事宜。2020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载明:鉴于国内新冠疫情形势严峻,自1月28日起停止所有出境旅游活动,因此不可抗力事件,原定的出境旅游行程将无法继续,现将相关事宜处理方式告知如下:一、涉及团期为1月28日起至3月31日,2月4日起所有团期均可无损取消或同价更改至指定日期。1月28日团期的客人则需承担机票损失、签证费用、部分地接损失;二、挪团处理:团队客人可以同价选择到2020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包机班期内相同的产品系列,客人可在2020年9月15日前确认最终出行日期。该通知还对解除合同的损失金额明细进行说明。此后,原告选择挪团处理,双方继续协商损失情况和挪团事宜。2020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申请退款情况说明函》,载明案涉剩余团费20%即15757元从原告交纳的押金中抵扣。2020年9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通知,载明:鉴于国内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原定的出境旅游行程将无法继续履行,涉及团期为1月28日,原计划客人有两个选择:一是解除合同,旅行社将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客人;二是挪团处理,团队客人可以同价选择到2020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包机班期内相同的产品系列,客人可在2020年9月15日之前确认最终出行日期。按照目前海外疫情的严峻形势,根据国家防疫政策,2020年团队出境游基本无法实现,我司与贵司不得以选择解除合同。我司与航司、地接社三方协商,通过多天努力,最大限度为客人减少损失,损失明细如下:1、航空公司机票费用3750元/人;2、团队签证费用28元/人;3、地接部分损失费用:三星超值200元房费损失;四星纯享400元房费损失;四星钟情200元高铁取消费,600元房费损失。我们将在上班后与相关单位做协商处理,将可收到的相关退费退还给客人,如团费低于实际损失费用,则只收取团费损失,超出部分由我司承担。此后,双方就案涉团费退还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原告诉讼来院。
另查明,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扣除实际损失后退还原告部分团款:12人余款费用921元/人,并对该12人补偿1000元/人。庭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2020年俄罗斯包机协议》、账单明细、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告知函、《申请退款情况说明函》、微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2020年俄罗斯包机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案涉协议约定的2020年1月28日出发的“皇家合肥直飞俄罗斯8日游”旅行团无法按期出行。双方多次协商损失情况和挪团事宜。2020年9月30日,被告根据国内、国际新冠疫情防控情况向原告发出通知,明确告知2020年团队出境游基本无法实现,不得以选择解除合同,并明确载明损失明细。案涉合同因新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案涉合同不能履行后,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解除案涉包机协议,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包机协议解除后,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的包机团费78784元是否应当退还以及退还的具体金额。本案原、被告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但《2020年俄罗斯包机协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的旅游合同,双方之间并非旅游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机票损失说明、地接损失证明虽不足以证明被告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但本院考虑到出境旅游合同的履行习惯、案涉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双方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双方对案涉合同解除、具体损失和退还费用协商过程、不可抗力的影响以及公平原则等,酌定被告退还原告旅游费用总额的50%即3939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九州风行旅游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费用39392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2.5元,被告北京九州风行旅游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4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文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枫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