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81民初18358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幼萍,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176弄28号。
法定代表人:童鹏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倩,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幼萍、被告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915.91元(医疗费27815.91元、误工费32760元、护理费16380元、营养费2700元、伙食费84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20元、施救费2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8日13时48许,***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途经诸暨市地方驶入道路施工区域后驾车侧翻,造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公安交警勘验现场,作出事故认定书:***雨天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随时注意路面情况,负主责;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未在批准的时间内道路施工,未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负次责。***伤后经住院治疗及人体损伤三期司法鉴定,造成医疗费等共计经济损失81915.91元。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在施工路段前后均有设置警示标志,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作为当地居民应该知晓情况,本次事故***应当负全部责任;即使按照事故认定书,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承担责任比例不应该超过20%;三期期限过长,要求法院予以调整;交通费认可2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诉称的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属实。***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7815.91元。起诉前,***自行委托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对其三期进行鉴定,该所评定:建议给予误工期为180天左右,护理期为90天左右;营养期为90天。***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外,还有:1.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3.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4.施救费发票。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对证据1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因施工项目为公路沥青工程,已在道路前后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系从中间穿过,故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事故认定书对事发过程记录详细,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合理,对责任认定的依据充分,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予以确认。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对证据2质证认为其中2016年的门诊病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该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2016年的门诊病历不予认定。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对证据3质证认为三期过长。该鉴定虽为***在起诉前自行委托鉴定,但是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未有违规情形,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结论并无不当,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也未要求重新鉴定,故***的三期应以鉴定意见书为准。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遭受侵害时有依法获取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本院确定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对***的损失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现本院核定***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27815.91元;2.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30元/天×28天);4.护理费16380元(182元/天×90天);5.误工费32760元(182元/天×180天);6.交通费500元;7.鉴定费700元;8.施救费200元,以上损失合计81895.91元。上述损失由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赔偿***25%计20474元。综上,***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请求,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应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474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负担693元,诸暨市公路工程公司负担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晶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