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民申6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永昌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市永昌县统办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永昌县自然资源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75民终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