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执2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5年1月17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化,中国建设银行**分行退休职工,住甘肃省永昌县,身份证号码:6203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汇金财富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660040235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桂林路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2967916218。
法定代表人**和,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交纳案件款40703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32034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2020)甘030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