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4105号
原告:天水沐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沐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天水沐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水沐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谦
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