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6民初1991号
原告:坚某,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被告:**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桂林路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29679162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坚某诉被告**、**、**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某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坚某承担。
审 判 员 秦 泰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