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三只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张掖市东部建材市场F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117876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市金川区桂林路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2967916218。
法定代表人:**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三只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51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三只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93506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231.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115.8元,由被执行人**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115.7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1.被执行人**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当庭履行案件款50000元,扣划银行账户存款22436元,合计72436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偿付10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2.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三只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2023)甘0702执488号案件的执行;3.被执行人**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三只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于2023年12月30后对本案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三只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4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葛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