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锦昌建筑有限公司

***与福建锦昌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7民初2062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福建锦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荣昌花园厚泽苑****店面,现经营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西边安置房13栋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09932463。

法定代表人:郑银秋,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锦昌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福建锦昌建筑有限公司已付清装修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振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卢琳静

书 记 员 卢録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