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3479号 原告: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钰昺,系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泰紫金商业步行街B2座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以不能提交有效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元,由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