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甘肃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酒泉市肃州区清水镇中寨村九组土地整改工程项目部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酒泉市肃州区清水镇中寨村九组土地整改工程项目部,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清水镇中寨村小学。
负责人,***,项目部经理。
被告: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96号(**商务大厦8B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084855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酒泉市肃州区清水镇中寨村九组土地整改工程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因双方在诉讼期间履行完毕,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