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4769号之一
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96号(银鑫商务大厦6A01室)。
法定代表人:童世亮。
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4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