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1306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科源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99561K,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深南中路3006号佳和华强大厦A座29层01。
法定代表人:周楚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敏,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飞,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裕丰智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N7H18B,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一期9#标准厂房5A01-1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麟,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宝科源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裕丰智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3440.6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宝科源电子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裕丰智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3440.6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