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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4454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西裕丰智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N7H18B,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华昌路82号C-4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麟,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裕丰智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江西裕丰智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裕丰智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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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5元,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