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681号
原告:福建省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市星村镇黄村村睦邻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328W7BX9。
法定代表人:刘宝塔,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熠,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建,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裕丰智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华昌路82号C-4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N7H18B。
法定代表人:李麟,任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裕丰智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智***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曾 臻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在渊
代书记员 周雪玲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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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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