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裕丰智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邦特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裕丰智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1877号
申请人:佛山市邦特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2079647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深村工业大道一横路13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严由意,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广东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裕丰智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N7H18B,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华昌路82号C-4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佛山市邦特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裕丰智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2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邦特电器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裕丰智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2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