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1001号
原告:安徽新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路安徽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唐书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合店路以**路以东/div>
法定代表人:朱家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原告安徽新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新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杭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1元,减半收取3600.5元,由原告安徽新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发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