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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7民终1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楚茵,女,199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卫娜,广东格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谊,广东格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海陵试验区华硕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站。住所地:阳江市闸坡镇白圩居委镇前路15号。
经营者:***,女,199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惠勇,广东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立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7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一容,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楚茵、***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电器公司)、原审被告阳江市海陵试验区华硕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站(以下简称华硕服务站)、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2020)粤1702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楚茵、***共同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2020)粤1702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服金额:394382.97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案由应为立案时确定的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将案由变更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最终造成案件错判的结果。任何一件质量合格的产品从设计、生产到安装使用都应当能够保证正常和安全使用,不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也即是说,只要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应当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其中应当包括安装缺陷。产品质量即使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但产品的正常和安全使用与其的安装是否合规是密切联系的,如因安装缺陷导致产品的使用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也应当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类似于燃气灶、热水器等产品由于安装缺陷造成致人损害甚至死亡事故的案例在现实中不胜枚举。在本案中,虽然涉案燃气灶质量经鉴定为合格,但在使用中仍然致人损害,这就不能必然说明该燃气灶不存在缺陷,该燃气灶作为质量合格的产品在销售并进行安装完成后必须保证消费者能够正常和安全使用,如果因安装导致产品的使用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应当认定该燃气灶存在安装缺陷,那么产品安装义务人必然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华硕服务站在涉案燃气灶售后安装时很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对***、***、冯楚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老板电器公司的售后安装服务流程,销售商在售出燃气灶后,应当将该燃气灶的相关资料上报给老板电器公司,以便公司后续提供保修服务,同时由公司安排专业的安装人员上门提供安装服务。但是***向华硕服务站购买燃气灶后要求华硕服务站提供安装服务,华硕服务站并没有将安装信息报送生产者老板电器公司安排公司认可的专业安装人员进行安装,而是自行安排员工进行安装,因此,作为销售者的华硕服务站承担安装义务。但华硕服务站的员工在安装涉案燃气灶时,并没有严格执行涉案燃气灶的使用说明书第一页危险一栏载明的安全注意事项,也没有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第六页的安装说明来使用与涉案燃气灶型号相匹配的专用燃气胶管或者金属波纹管和专用接头进行安装,导致安装后燃气灶的使用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因此,华硕公司作为安装义务人对涉案燃气灶安装时存在安装缺陷。虽然,生产者老板电器公司并没有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专用燃气胶管或者金属波纹管,但是华硕服务站的员工在上门安装时,并没有告知并建议上诉人应该购买使用专用燃气胶管或者金属波纹管,而是直接将上诉人家里原有的旧燃气胶管与涉案燃气灶接上,由于华硕服务站并没有尽到合理安装义务,导致上诉人对涉案燃气灶的使用可能存在对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的危险,由此可见,销售者华硕服务站作为安装义务人对涉案燃气灶的安装存在过错,因其安装缺陷造成上诉人人身损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与涉案燃气灶存在严重的安装缺陷存在关联性,因此,本案案由应当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最终造成案件错判的结果,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二、一审判决认定华硕服务站已经尽到合理安装义务不存在过错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正如上述所说,销售者华硕服务站作为涉案燃气灶售后安装义务人,对其负责安装的燃气灶应当保证能够正常和安全使用,不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但华硕服务站的员工在安装涉案燃气灶时,并没有严格执行涉案燃气灶的使用说明书第一页危险一栏载明的安全注意事项,也没有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第六页的安装说明来使用与涉案燃气灶型号相匹配的专用燃气胶管或者金属波纹管和专用接头进行安装,导致安装后燃气灶的使用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虽然,生产者老板电器公司并没有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专用燃气胶管或者金属波纹管,但是华硕服务站的员工在上门安装时,并没有告知并建议上诉人应该购买使用专用燃气胶管或者金属波纹管,而是直接将上诉人家里原有的旧燃气胶管与涉案燃气灶接上,而且,在将旧胶管接上审案燃气灶后也没有严格执行涉案燃气灶的使用说明书第一页危险一栏的安全注意事项对接口进行检漏,在没有确定安装后的燃气灶是否存在煤气泄漏的情况下,将存在对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的涉案燃气灶交付给上诉人使用,很明显华硕服务站并没有尽到合理安装义务,由此可见,销售者华硕服务站作为安装义务人对涉案燃气灶的安装存在过错,因其安装缺陷造成上诉人人身损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三、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火灾为煤气泄漏引发,但并没有对何处泄漏煤气作出认定,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该事实,而是依据《关于“调查函”的复函》的意见推定煤气泄漏点为煤气罐接口处即煤气罐和压力表的接口处,进而将造成煤气泄漏的责任归责于上诉人,是事实认定不清。根据《关于“调查函”的复函》第二页第二点的回复意见载明,因为涉案现场已经遭到破坏,鉴定专家组只能根据现有的情况合理推论,并得出可以排除燃气灶泄漏、燃气灶接口处泄漏、燃气管泄漏、气压阀接口处泄漏的可能性的意见,同时还得出煤气爆炸后仍然存在某一着火点持续燃烧炙烤涉案燃气灶的外壳,因而这个着火点是煤气罐接口处的可能性比较大的结论,但并没有说明该结论是通过何种方式鉴定得出,该意见不具有鉴定报告所应具备的客观性、科学性、严谨性,该意见只是推断煤气罐接口处泄漏的可能性较大,并不能确切得出煤气罐接口处就是唯一的煤气泄漏点。众所周知,煤气罐与燃气灶之间都是通过l-1.5米(甚至更长)的燃气管进行连接,也即是说,煤气罐与燃气灶之间的距离至少有1米以上,那么,煤气罐接口处就算仍然存在着火点也是没可能炙烤到涉案燃气灶外壳的,如果说还有可能继续炙烤燃气灶外壳的,也应该是燃气灶接口处的着火点可能性更大一些,也更加符合常理。一审法院采纳通过推断方式得出的不严谨、不科学的鉴定意见,认定煤气泄漏点为煤气罐接口处,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处理结果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补充上诉理由:一、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不具备火灾痕迹鉴定、火灾起火点鉴定的司法鉴定资质。1经查询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gdsfjd.org/),该公司是第二方检测鉴定技术服务的机构,从事如下司法鉴定工作: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声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环保监测检测、环境影响评估、食品药品检测鉴定、产品质量检测鉴定、无创亲子鉴定、易感基因检测、天赋基因检测、公共安全检测与评价等。该公司的资质证书类别中不包含“火灾痕迹鉴定、火灾起火点鉴定”的鉴定资质。2一审法院根据老板电器公司的申请,委托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燃气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是否是导致2019年3月5日上诉人家中燃气爆炸事故的原因进行鉴定,上诉人认为该鉴定事项包括了燃气灶质量问题和火灾起因问题,根据该公司的鉴定资质,其只对燃气灶质量问题有鉴定资质,而对火灾起因没有鉴定资质,故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作出TJJC-CP鉴字[2021]5号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报告只能就燃气灶的质量问题作出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涉案“燃气灶”不存在导致2019年3月5日原告家中燃气爆炸事故的质量问题是超出其资质范围的,是无效的。3、一审法院向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函及该公司的复函均存在错误的地方。(1)调查函中的调查提纲3“引发本次事故的具体原因(包括煤气泄漏的原因、位置及引爆煤气的原因)"该问题不是申请人老板电器公司申请的鉴定事项法院直接去函鉴定机构,并明确该机构就上述问题作出答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2)该公司关于调查函”的复函中“关于第3点,因为涉案现场已经遭到破坏,鉴定专家组只能根据现有的情况合理推论。本次事故是燃气爆炸,而燃气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存在燃气泄漏。燃气泄漏点,主要可能是:燃气灶泄漏、燃气灶接口处泄漏、燃气管泄漏、气压阀接口处泄漏、煤气罐接口处泄漏等;经鉴定专家组鉴定,可以排除燃气灶泄漏、燃气灶接口处泄漏、燃气管泄漏、气压阀接口处泄漏等的可能性。……因而这个着火点是煤气罐接口处的可能性比较大这个复函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该公司组织哪些专家采取了哪些技术手段进行鉴定不明;其次,采用推断式、估计式判断,最后作出可能性比较大的结论,意见不明确、不唯一;再次,该公司对该问题的回复明显超越其资质范围。一审判决采纳了上述违反法定程序和错误的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应予纠正。二、一审认定华硕服务站对燃气灶已经尽到合理的安装义务,不存在过错,是认定事实错误。1、梁华新只是华硕服务站指派的工作人员,华硕服务站未能举证证明梁华新具有安装燃气灶的丰富经验,一审认定梁华新具有丰富的安装经验毫无事实依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法律法规对燃气灶的安装人员有明确的要求本案中华硕服务站未有证据证明梁华新是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灶安装人员更没有证据证明梁华新对安装后的燃气灶进行过调试,一审法院认定调试正常,可以正常使用”没有证据支持。2、梁华新安装燃气灶不符合燃气灶产品说明书列举的安装规范,也违反了国家标准。涉案燃气灶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提示要由专业人员安装且使用产品说明书上的专业配件。但上诉人当日购买燃气灶后,华硕服务站没有根据厂家销售的提示使用专业配件(一种是专用胶管、一种是金属波纹管),安装人员梁华新把旧的燃气灶与燃气管的接口拆开,把旧的燃气灶拿走,然后把旧的老化软管与新灶具的接口接驳,让上诉人先行使用,还承诺当天下午带合适型号的圆环与胶管重新安装,直到事故发生前,梁华新均未到场更换。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13日发布的《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GB16410-2007第5.3.1.10规定,燃气导管均需要使用标准的专用胶管,并不是华硕服务站所主张的没有国家标准,本案中,梁华新没有按照安装规范要求使用专业配件,在使用旧气管接入新燃气灶时,明知两者尺寸不符合,但仍安装交付给上诉人使用,华硕服务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旧气管与新燃气灶安装符合规范而一审判决认定其安装过程符合安装流程及安装义务没有事实依据。3、一审中,华硕服务站诉讼主张上诉人在2019年2月22日至3月5日期间因为煤气罐的煤气用尽而换上新的煤气罐并重新安装煤气罐接口,但华硕服务站对该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而一审法院却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承担,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以上所述,华硕服务站作为销售单位,因安装人员未能按照燃气灶具安装维修的技术规范安装,造成燃气泄漏,致四上诉人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华硕服务站共同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四上诉人对***、华硕服务站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华硕服务站对于一审判决所查明事实部分没有异议,而本案不论到产品责任纠纷还是火灾发生的具体原因两方面来说,***、华硕服务站都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一、从产品责任纠纷来说,***、华硕服务站作为涉案“燃气灶”的销售者,对本案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的规定,结合本案已经由法院委托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燃气灶”进行鉴定,作出鉴定结论为:涉案“燃气灶”不存在导致2019年3月5日原告家中燃气爆炸事故的质量问题,并且在鉴定总结中确认:综上所述,封样带回的“燃气灶”及其附件(气管、压力表)的气密性完好,其间的连接点未见燃烧现象。可见,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排除是由于涉案“燃气灶”及其附件(气管、压力表)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煤气泄漏发生爆炸引发火灾的。因此,***、华硕服务站作为涉案“燃气灶”的销售者,不应因该身份对四上诉人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其次,从火灾发生的具体原因来看,根据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消防救援大队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所查明的起火原因为:煤气泄漏发生爆炸引发火灾。那么查明煤气泄漏的原因以及煤气为何会发生爆炸就是本案的重要事实。如前所述,经鉴定,涉案“燃气灶”及其附件(气管、压力表)是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就排除煤气是从气管或者压力表中泄漏出来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煤气唯一能泄漏出来的就是从燃气灶中的着火点中,结合***、冯楚茵在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消防救援大队所做的笔录可以得知,事发时是没有人在厨房中的,是由于***说有煤气味,然后四上诉人就跑进厨房中。可见,当时***能够在吃饭的饭厅闻到有煤气味,就证明该煤气泄漏已经发生了一段时间,煤气味才会从厨房飘到饭厅,在上诉人一家的人员进入厨房后,***在笔录中的陈述是“我进厨房后发现煲着汤的炉灶上的火已经灭了,我五婶就上前去到炉灶边查看情况,她蹲下来打开炉灶下的通风门,她感觉可能是电池松了或者是没电了,就去碰了一下电池,突然轰的一声就爆燃起来,……”,从上述所陈述的情况可知,在饭厅就可以闻到煤气味的情况下,作为煤气泄漏源的厨房,煤气浓度已经相当高,正确的做法是应该马上关掉压力表上的煤气阀,然后打开门窗通风,让煤气尽快的消散,但此时上诉人的家人(***的五婶)却做了一个非常错误的行为,那就是把电池盒打开碰了一下电池,就是这一碰,煤气就瞬间爆炸了起来。众所周知,如果在一个煤气浓度相对高的空间中,即使是一丁点、甚至是人不能察觉和感受到的火星或是电量,就足以让空气中煤气点燃产生爆炸,而上诉人的家人(***的五婶)这一碰电池的行为,通过电池正负极的碰撞,就必然让电池释放出电量,即使这种电量是非常的微弱,但已经足以让空气中的煤气发生爆炸,从而导致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这也是为什么如果闻到有煤气味不能打开任何电器开关,甚至电话都不能打的原因,因为任何一点微弱的电量都足以让煤气发生爆炸。最后,涉案“燃气灶”的安装虽然是由***、华硕服务站的员工所安装,但本案煤气泄漏发生爆炸引发火灾是与涉案“燃气灶”的安装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华硕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对于上述安装过程是符合一般的安装流程,和日常的生活经验法则相一致,已经尽到合理的安装义务。根据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涉案“燃气灶”及其附件(气管、压力表)是不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结论和没有着火点的事实就可以排除煤气是从气管或者压力表的借口处泄漏的情况,也就证明了安装涉案“燃气灶”管道是不存在问题的,另外,涉案“燃气灶”的安装时间为2019年2月22日,发生爆炸事件的时间为2019年3月5日晚上,涉案“燃气灶”已经正常使用超过十二天,“燃气灶”作为一个家庭每天一日三餐都要频繁使用的厨具,因为安装问题导致煤气泄漏是不可能在使用超过十二天才发生的。结合事故当晚的具体情况,事发时涉案“燃气灶”是正在煲着汤的,之后闻到煤气味,进入去看发现煲着汤的火已经灭了,这才是煤气泄漏的原因,但这只是其中一个条件,只有煤气泄漏并不必然会导致爆炸的,只有厨房里面空气中的煤气被点燃后才会产生爆炸导致本案火灾,而导致煤气被点燃的原因就是原告方的家人(***的五婶)碰撞电池的行为,让电池释放出电量,导致煤气发生爆炸导致火灾。综上所述,***、华硕服务站在本案中作为涉案“燃气灶”的销售者身份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煤气泄漏”、“泄漏的煤气被点燃”这两个条件的发生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华硕服务站无需对四上诉人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四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华硕服务站的合法权益。补充:1、关于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问题。该鉴定机构是通过一审法院委托名册内鉴定机构之一,通过摇珠形式予以确定,在其鉴定资质中具有痕迹鉴定一栏。***、华硕服务站认为在此情况下鉴定机构选定程序及实体资质是予以具备的。2、关于上诉人提到所谓安装人员资质及安装是否规范问题。正式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本案该类型煤气灶具是由所谓的安装资质问题。3、上诉人主张的安装过程没有达到规范标准是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最应查明的重点是应查明该起事故的原因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重点两个因素煤气泄漏、煤气爆炸的过错都不在***、华硕服务站。煤气泄漏是由于上诉人的家人在使用煤气灶时导致了煤气灶煤火熄灭,之后上诉人的家人多次反复按打煤气灶开关,每按下一次煤气灶的煤气阀就会释放煤气,但由于没有打火成功造成大量煤气积累在煤气灶内的煤气阀中,之后再由于上诉人家人触碰电池行为而引爆了该煤气灶。从煤气灶爆炸后的图片可知,该煤气灶发生燃烧爆炸痕迹在煤气灶打火区域及电池安装区域,而在煤气管与煤气灶连接的地方是没有任何燃烧爆炸的痕迹。这就充分证实了该煤气灶爆炸的原因是与煤气管无任何关联,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重点予以查明上述两个点的情况及原因,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老板电器公司陈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使用法律无误。且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以老板电器公司无关,故一审判决与老板电器有关的判项不应再做审查,即老板电器公司不应对上诉人的诉求承担赔偿责任。另经广州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燃气灶没有质量缺陷,故老板电器公司垫付的47500元鉴定费用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对于上诉人主张重新鉴定问题,老板电器公司认为,本次鉴定由法院委托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结论严谨科学,不存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于上诉人进行重新鉴定的主张不应担予以采纳。老板电器公司的其余答辩意见与一审判决中一致,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阿里巴巴公司陈述,一审法院对阿里巴巴公司的判决是正确的,按照一审庭审及答辩意见。
***、***、冯楚茵、***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华硕服务站返还***购买老板牌32B1燃气灶的价款人民币2300元;二、请求判令华硕服务站立即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4971.25元、误工费人民币2186.27元、护理费人民币2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900元,共人民币31907.52元;三、请求判令华硕服务站立即赔偿***医疗费人民币56739.24元、误工费人民币21000元、护理费人民币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1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0元、残疾赔偿金84132元、营养费500元,共人民币172621.24元;四、请求判令华硕服务站立即赔偿冯楚茵医疗费人民币69107.3元、误工费人民币6800元、护理费人民币2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7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0元,残疾赔偿金84132.00元、营养费500元,共人民币169789.3元;五、请求判令华硕服务站立即赔偿***医疗费人民币5148.91元、误工费人民币400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00元,共人民币12148.91元;六、请求华硕服务站、***、老板电器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共同支付本案伤残鉴定的费用5616元给***、冯楚茵;上述合计人民币394382.97元;七、请求判令***、老板电器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请求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华硕服务站、***、老板电器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经审理查明:阿里巴巴公司于2004年8月23日经核准登记成立,属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老板电器公司于2010年12月18日经核准登记成立,属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吸油烟机、燃气具等。华硕服务站于2018年10月19日经核准登记成立,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经营范围为零售、家用电器等。2019年1月13日华硕服务站通过天猫平台向天猫优品官方直营购买了老板牌32B1“燃气灶”(以下简称涉案燃气灶),确定的收货人为梁华新,梁华新为华硕服务站的员工。2019年2月22日,***到被告华硕服务站购买燃气灶,华硕服务站将涉案燃气灶销售给***,价格为2300元,华硕服务站出具一张价格为2300元的发票给***收执。***购买涉案燃气灶后,由华硕服务站的员工梁华新配送至***位于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海陵镇新盐村民委员会龙安村的家中并进行安装。
2019年3月5日晚上8时,***、***、冯楚茵、***以及案外人蒙春兰在***家中吃饭,***闻到有煤气味,四原告与蒙春兰就一齐跑进厨房,发现原来煲着汤的涉案燃气灶上的火已经熄灭,蒙春兰上前打开涉案燃气灶下的通风口,并触碰涉案燃气灶的电池,突然间,厨房发生爆炸引起火灾,四原告与案外人合力自行开始灭火,同时***拨打119火警报案电话报案,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后,火灾已经被扑灭,消防队员在确认煤气瓶关闭后,将煤气瓶移出室外。2019年3月6日,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公安消防大队(后更名为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海陵消防大队)对冯楚茵、***作了询问笔录,冯楚茵称:“时间应该是晚上7点多差不多到8点,我们一家人正在吃饭,灶台上正好煲着汤,我母亲说有煤气味,我们大家就一起跑进厨房看什么情况,当时我五叔婆在前,接着是我奶奶,然后到我男朋友,我就站在厨房玻璃门槛处,我看见灶台上原来煲汤的炉灶上火势轰的一下蹿起来,我就吓得往外跑,跑的时候感觉整个腿都火辣辣的,出来后才发现自己的两个大腿以下都烧伤了,裙子也烧掉了一大块。之后就是我弟弟和男朋友在救火,我男朋友就报了火警,几分钟后就自行扑灭了,消防队到场帮我们把煤气瓶搬出来。”***称:“时间应该是晚上7点多差不多到8点,我们一家人正在吃饭,灶台上正好煲着汤,我闻到有煤气味,我们大家就一起跑进厨房看什么情况,我进厨房后发现煲着汤的炉灶上的火已经灭了,我五婶就上前去到炉灶边查看情况,她蹲下来打开炉灶下的通风门,她感觉可能是电池松了或者是没电了,就去碰了一下电池,突然轰的一声就爆燃起来,大家就往外跑,我所在的位置就刚好被挡住,相比其他人就跑得慢了一点,我就叫人救火,然后我儿子和我女儿男朋友就来救火,我也叫了隔壁邻居进去帮我关上煤气罐。之后就是我儿子和我女儿男朋友在救火,我女儿男朋友就报了火警,几分钟后就自行扑灭了,消防队到场帮我们把煤气瓶搬出来。这次事故我的双脚烧伤了。”2019年3月7日,海陵消防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其中勘验笔录载明:“一、环境勘验:冯仕生民房位于阳江市闸坡镇新盐村委会龙安村,北面为民房,南面为民房,东面为村道,西面为空地。建筑主体地上4层,正门为正南方向,为钢筋混泥土结构。民房一楼厨房内有明显烟熏痕迹,厨房内防蚊纱窗有明显过火痕迹,厨房内有使用灭火器扑救痕迹,餐厅、客厅均有灭火器内的灭火剂残留。除厨房外,该民房其他部位未过火。”2019年3月13日,海陵消防大队作出海应急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3月5日20时许,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新盐村委会龙安村冯仕生民房由于煤气泄漏发生爆炸引起火灾,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火灾烧毁灶具一批,造成5人受伤。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爆炸起火时间为2019年3月5日20时许;起火部位为位于冯仕生民房西南角的厨房;起火原因为煤气泄漏发生爆炸引发火灾。”2019年5月5日,针对冯桂玲等人对上述《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的复核申请,海陵消防大队作出海应急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
本次火灾事故造成***、***、冯楚茵、***受伤。***于2019年3月5日被送往阳江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至3月24日,共住院19天,用去医疗费24971.25元,经诊断为:1、双足、双侧踝、腰背部火焰烧伤6%,深II°2%。III°4%;2、高血压病2级(高位组)。出院医嘱:门诊换药。***于2019年3月5日被送往阳江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至3月8日,共住院3天,用去医疗费7431.7元,经诊断为:头面颈、双下肢烧伤15%,浅II°3%,深II°10,III°2%。出院医嘱:转院治疗。2019年3月8日,原告***转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至3月26日,共住院18天,用去医疗费49307.54元,经诊断为:1、10%火焰烧伤(浅II°5%,深II°5%,双足、双小腿);2、子宫肌瘤(子宫肌瘤术后状态);3、高血压2级。出院医嘱:1、保持创面清洁,定期门诊换药;2、建议行抗瘢痕治疗(弹力服建议佩戴6个月以上,可结合硅凝胶外用抗瘢痕治疗),如后续瘢痕增生影响功能及外观需返院行手术治疗;3、保护创面,避免磨蹭;4、近期避免剧烈活动及长时间站立;5、注意防晒;6、1个月后返院复诊;7、我科随诊。冯楚茵于2019年3月5日被送往阳江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至3月8日,共住院3天,用去医疗费8490.48元,经诊断为:双足、双踝、双小腿、左大腿火焰烧伤24%,浅II°10%,深II°10%,III°4%。出院医嘱:转院治疗。2019年3月8日,原告冯楚茵转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至3月22日,共住院14天,用去医疗费60616.82元,经诊断为:火焰烧伤20%(浅II°16%,深II°4%,双下肢)。出院医嘱:1、保持创面清洁,定期门诊换药;2、建议行抗瘢痕治疗(弹力服建议佩戴3个月左右,可结合硅凝胶外用抗瘢痕治疗);3、保护创面,避免磨蹭;4、近期避免剧烈活动及长时间站立;5、注意防晒;6、1个月后返院复诊;7、我科随诊。为转院治疗,***、冯楚茵分别支付了5000元救护车租赁费给广州市康顺救护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前往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至3月22日,共住院12天,用去医疗费5148.91元,经诊断为:身体部位的烧伤(3%火焰烧伤为二度,双小腿)。出院医嘱:1、保持创面清洁;2、保护创面避免磨蹭;3、局部注意防晒;4、我科随诊。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
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对***、冯楚茵的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粤明镜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3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的伤残程度不需要护理依赖。该鉴定所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粤明镜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冯楚茵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冯楚茵的伤残程度不需要护理依赖。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808元,冯楚茵支付了鉴定费2808元。
诉讼中,经一审函询,海陵消防大队于2020年9月1日作出《关于海陵区新盐村龙安村冯仕生民房火灾的情况说明》,载明:“一、警情处置简介:2019年3月5日20时04分,大队闸坡消防救援站接到119指挥中心报警称海陵区新盐村龙安村有一民房煤气瓶着火。接警后立即出动两台水罐车共10名指战员到现场进行处置,约20时07分到达现场,通过火情侦查,发现明火已被屋主用灭火器扑灭,发生事故位置在一楼厨房燃气灶台位置,灶台上在煮东西,指挥员组织人员将煤气瓶检查确认关闭后,移出室外。警情基本处置完毕。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当时一家人在吃饭,灶台上正在煲汤,闻到煤气味后进厨房查看时突然就发生爆炸,有两人已送去医院进行诊治,其余三人收到不同程度的受伤。处置完毕后,闸坡站两车10名指战员收拾器材归队。二、火灾调查情况:3月6日,大队成立火调组,调查基本情况如下:2019年3月5日20时左右,海陵大队接到报警称海陵岛新盐村龙安村一民房(冯仕生)发生煤气泄漏引起火灾事故,大队接到报警后到场处置,该起火灾造成5人受伤,过火面积约8平米,大致直接财产损失14300元,火灾等级为一般火灾。火调组到达现场后,发现煤气瓶与煤气管已搬出屋外,煤气灶在厨房,经调查,对火灾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9年3月5日20时许;起火部位为位于冯仕生民房西南角的厨房:起火原因为煤气泄漏发生爆炸引起火灾。2019年3月8日,经经销商申请及征得事故家属同意后,三方(经销商、消防救援大队火调组、家属)在冯仕生民房内进行灶台漏气测试,在三方见证下,对发生事故的煤气燃灶台进行检测,当时检测结果为灶台不存存泄漏的情况,我大队火调人员现场建议家属将灶台送去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权威机构进行检测。”
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老板电器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购买的老板牌32B1“燃气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否导致2019年3月5日原告家中燃气爆炸事故的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TJJC-CP鉴字[2021]5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其中,报告第4页表1检测结果载明:“气密性:合格,熄火保护装置:合格”,报告第5页5.4总结写到:“综上所述,封样带回的‘燃气灶’及其附件(气管、压力表)的气密性完好,期间的连接点未见燃烧现象;而‘燃气灶’外壳外部存在被灼烧的现象,内部部件完好且未见燃烧痕迹。涉案‘燃气灶’及其附件(气管、压力表)不存在导致2019年3月5日原告家中燃气爆炸事故的质量问题。”,鉴定意见为:涉案“燃气灶”不存在导致2019年3月5日原告家中燃气爆炸事故的质量问题。为此,老板电器公司支付了鉴定费47500元。
关于本次爆炸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问题。原告称,原告认为是安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为涉案产品是老板电器公司所生产,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提示要由专业人员安装且使用产品说明书上的专业配件。详见原告提供证据四第2页表格提示,还有第6页的示意图。原告认为本案的安装是由不具备安装资质的梁华新安装,且在原告购买涉案产品后华硕服务站没有根据厂家销售的提示将销售者的信息报备至生产者老板电器公司,且梁华新在安装过程中已明知胶管是原告自家的胶管且圆环无法固定燃气管与胶管,存在安全隐患,甚至让原告先行使用,并承诺在当天下午带合适型号的圆环与胶管重新安装,在事故发生前,梁华新均未到场更换。这是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则称,被告认为是由于原告的操作不当导致了煤气泄漏。理由是:第一、根据原告的陈述结合事发时的环境,煤气泄漏是由于原告在煲汤时没有注意,存在疏忽导致煤气灶上的火熄灭了,从而引发煤气泄漏。第二、原告主张的煤气泄漏原因是因为安装不当是没有事实根据和不符合常理的。本案涉案燃气灶是并没有配备所谓专用的燃气胶管,燃气专用胶管是对所有煤气灶都适用的一个统称配件,当时所使用的燃气胶管是由原告方在之前的煤气灶配用的一个胶管。原告陈述圆环无法固定更是不合常理,对于煤气管的安装以及密封相当严格,如在安装时就出现了原告主张所谓的圆环无法固定,那必然会导致煤气泄漏,但原告从安装到事发前已经正常使用了十二天,在此情况下,如真是圆环无法固定,原告是不可能使用如此长的时间而不发生意外的。因此,原告的主张是极度不合常理的,也不存在安装时圆环无法固定的情况。另外,虽然使用说明书中注明煤气安装要专业人员,但安装燃气灶的专业人员资质是并没有国家出台的标准的,也没有所谓的燃气灶专业安装人员资质一说,被告认为应当查明煤气泄漏的原因才是本案的第一个关键点而并非煤气安装专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因此,***、华硕服务站安装燃气灶的行为与煤气泄漏并无因果关系,原告也无法举证煤气泄漏是与安装问题有关,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泄漏的煤气因何爆炸,本案中被告认为是由于原告在充满煤气的厨房内错误地触碰了电池导致产生火花引爆空气中的煤气,并且可以确认的是煤气爆炸必然是由当时在场内的一人或多人的某一个行为所造成的,那么就可以认定煤气为何爆炸的原因或结果最终法院查明如何都必然与所有被告不存在任何关系,肯定的是由原告的原因造成的。目前被告认为最大的可能性是由于原告***的五婶,即蒙春兰的错误行为所导致的。综上所述,本案爆炸的原因、煤气泄漏都与被告无关。
庭审中,原告主张涉案燃气灶是具有熄火保护功能,即如果燃气灶的火被风吹灭或者被煲汤的水滚出来浇灭,这个煤气就会停止供应,不会产生煤气泄漏。在本案中之所以造成煤气泄漏就是因为销售方梁华新没有安装资质、也没有使用厂家的专用配件来进行安装而遗留下来的安全隐患。***、华硕服务站回应称,煤气灶虽然具有熄火保护装置,但由于原告多次的不恰当的操作才导致了煤气的泄漏再到爆炸,与***、华硕服务站的安装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老板电器公司称,涉案燃气灶具有熄火保护装置功能,具体是燃气灶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熄火后锁住燃气灶的燃气供应,也就是说案发灶具在熄火后理论上灶具就不会产生煤气泄漏,根据现场分析,煤气泄漏的具体原因应为燃气瓶与燃气管的接口处泄漏,这是最大的可能性。
庭审中,原告称不清楚煤气具体从厨房哪个位置开始泄漏,只知道在厨房。原告方一进去就发现燃气灶的火灭了,打了几次火打不着。当时应该是蒙春兰进行打火,打完火后发现打不着,她就认为是燃气灶的电池松了,然后就去碰了一下电池,然后突然就轰地一声爆炸了,着火了。
诉讼中,一审法院针对涉案燃气灶的熄火保护装置问题以及引发本次事故的具体原因函询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关于“调查函”的复函》,称:“1.涉案燃气灶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详见图l至图3)。涉案燃气灶具采用热电偶技术来实现熄火保护功能。热电偶熄火保护装置的工作原理:当灶具的燃烧开关点火后,热电偶受热产生电动势,通过导线向电磁铁线圈供电,使在燃烧开关开启时由外连杆下压的电磁阀门保持定位。气路沟通,正常燃烧;因某种原因造成炉头熄火时,热电偶探头降温冷却,失去电动势,电磁铁线圈失电,阀门在复位弹簧的作用下关闭气路截断燃气供应。简单的例子就是:比如煲汤过程中,汤汁溢出导致燃气灶的火焰被浇熄,火焰被浇熄后燃气灶的热电偶温度降低,一段时间后(一般为10s-60s)当热电偶温度降低至一定程度后,失去电动势,电磁阀动作切断燃气供应。2.涉案燃气灶的熄火保护装置包括热电偶、连接线、电磁阀及电磁阀外连杆等,经鉴定专家组鉴定涉案燃气灶的熄火保护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连接可靠,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均能正常工作。鉴定专家组未发现涉案燃气灶的熄火保护功能处于异常状态的证据。3.因为涉案现场已经遭到破坏,鉴定专家组只能根据现有的情况合理推论。本次事故是燃气爆炸(来源于消防部门的认定),而燃气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存在燃气泄漏。燃气泄漏点,主要可能是:燃气灶泄漏、燃气灶接口处泄漏、燃气管泄漏、气压阀接口处泄漏、煤气罐接口处泄漏等;经鉴定专家组鉴定,可以排除燃气灶泄漏、燃气灶接口处泄漏、燃气管泄漏、气压阀接口处泄漏等的可能性(详见鉴定报告TJJC-CP鉴字【2021】5号第4页表1)。结合涉案燃气灶外壳的痕迹‘涉案燃气灶右下方外壳(外壳右下方)存在明显的被灼烧(烟熏、碳化)痕迹(约30cm×10cm);局部(约19cm×6cm)的漆皮剥脱:其对应的外壳内部位置金属漆面因受热变色、开裂,变色、开裂处上方的黑色绝缘皮包裹的导线未见异常,燃气灶内部其他电线及气管等均完好。未发现着火现象”(详见鉴定报告TJJC-CP鉴字【2021】5号第5.3条款),可以得出煤气爆炸后仍然存在某一着火点持续燃烧,炙烤涉案燃气灶的外壳,因而这个着火点是煤气罐接口处的可能性比较大。”对上述复函,原告质证称,第一,关于燃气灶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问题,原告相信通济公司专家组的意见,专家组认为燃气灶具有熄火保护功能,但是该保护功能是否正常,原告认为应当还需要在出厂销售前具备产品检测合格的合格证,不是具有功能就能够正常运行;第二,关于熄火保护功能是否正常的问题,专家组在复函当中出具的意见是“未发现涉案燃气灶的熄火保护功能处于异常状态的证据”,但是,本案需要鉴定专家组作出鉴定的目的是要专家组明确这个熄火保护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工作,那么专家组作出的上述“未发现涉案燃气灶的熄火保护功能处于异常状态的证据”结论,但是鉴定专家组并没有明确认定涉案燃气灶的熄火保护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同时,从本案涉案燃气灶发生煤气泄漏引起爆炸的这样一个客观事实,是让人对涉案燃气灶的熄火保护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工作而产生合理的怀疑,原告就认为涉案燃气灶的熄火保护功能在本案爆炸当中是没有能够正常工作的;第三,关于引发本次事故的具体原因,原告认为专家组给出的意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专家组在复函第3点明确鉴定专家组只能根据现有的情况合理推论,也就是说专家在复函的回复当中是以推论的方法作出的结论,由于专家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会起很大的作用,因此,在鉴定当中,原告认为鉴定专家组只是作出一个推论这样的一个认定,是不够科学的,因为所有的鉴定必须要以科学的事实和科学的依据为基础,所以专家组的推论是不严肃的。其次,专家组对于本次事故的具体原因是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科学的结论,在复函中只是认为某一种原因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是一种猜测,所以原告认为法庭虽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燃气灶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但从鉴定结论来看原告认为是不够科学的。具体鉴定该如何进行审查和认定由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对上述复函没有异议。被告***、华硕服务站质证称,第一、在该复函中,被告要特别指出第3点:引发本次事故的具体原因,在该结论中已经可以明确排除了燃气灶泄漏、燃气灶接口处泄漏、燃气管泄漏、气压阀接口处泄漏的可能性,可见在本案的引发煤气泄漏的原因中已经可以排除上述原因,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曾主张是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安装原因导致的煤气泄漏也应当予以排除,事实上,本案中的燃气管、气压阀以及煤气罐都是原告使用自己之前的物品,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该结论也明确排除了被告关于安装问题的责任。而复函中最后一点关于煤气泄漏的点结论为煤气罐接口处的可能性比较大,是鉴定机构的专家组根据煤气灶的相关情况以及爆炸后仍存在着着火点持续燃烧所得出的结论,其结论是符合物理和化学的基本逻辑和规律,因此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以及本次复函,可以明确认定煤气泄漏是由于在煤气罐接口处所导致的,而该接口处是原告自行接管。第二,煤气泄漏后导致煤气爆炸的原因也是由原告或其家人所造成,因此,综合鉴定机构的本次复函可以认定不管是煤气泄漏以及最终爆炸都与***、华硕服务站无关,***、华硕服务站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行为。
诉讼中,一审法院针对涉案燃气灶的熄火保护装置问题以及引发本次事故的具体原因通知老板电器公司进行说明,老板电器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作出《情况说明》,称涉案燃气灶采用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根据TJJC-CP鉴字【2021】5号检测鉴定报告可知事发时涉案燃气灶熄火保护装置及气密性仍鉴定合格,由此可以判断熄火保护装置在案发时也是合格的,其对应的熄火保护功能仍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无论是产品出厂检测还是在事故发生后专业检测机构的鉴定,都可以说明老板电器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会产生煤气泄漏导致爆燃事故。到底是何原因导致事故发生以法庭调查为准。
庭审中,原告主张华硕服务站的员工梁华新配送涉案燃气灶至原告家中,并由梁华新进行安装,梁华新不具有安装资质,且梁华新没有用被告老板电器公司该款产品的专用胶管,安装的涉案燃气灶所用的固定圆环无法固定燃气灶的燃气管。梁华新在安装时已发现该问题,并提出当天下午会带合适型号的燃气胶管和圆环再次安装,让原告先行使用。直至本案事故发生时,梁华新都未到原告***家中更换。
关于涉案燃气灶的安装责任、实际由谁进行安装、安装流程是否符合安装规程和安全使用标准、安装人员是否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等问题。***、华硕服务站称,涉案燃气灶的安装责任在原告,***、华硕服务站对涉案燃气灶并无为其安装的责任以及义务。虽然涉案燃气灶实际是由***、华硕服务站的员工梁华新进行安装,但该安装是属于好意施惠,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安装流程符合安装规程和安全使用标准。另外,涉案燃气灶并无明确规定需要由特定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国家相关部门也无任何燃气灶专业安装资质的相关认定。而梁华新是已经从事电器维修十多年的专业维修人员,对于燃气灶的安装有丰富的经验以及认识。而事实上,涉案燃气灶的安装并无安全问题,侧面理由就是安装后燃气灶是已经可以稳定正常使用长久的时间,到事发前,涉案燃气灶仍然是正常的工作,结合法庭调查中对于事故泄漏发生其整个过程都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是由于安装的原因导致煤气泄漏。老板电器公司称,案涉燃气灶的安装义务法律没有界定必须由谁来安装,但是作为生产者,如果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向厂家售后申请安装的,作为厂家会提供免费安装服务。本案所涉燃气灶具原告在购买后没有向被告老板电器公司售后申请过安装。原告则称,根据原告在购买涉案燃气灶时,在网上查询商品详情,关于安装有一个说明,初次安装是免费的,灶具调试也是免费的。根据原告提交给法庭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代表生产厂家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与原告家属进行沟通时,有一个叫向文的人回复称,***、华硕服务站没有报备老板电器公司私自安装了,***、华硕服务站卖货后应当要拨打老板电器公司的电话报备让老板电器公司派人去安装,但***、华硕服务站没有报备。从这来看,案涉燃气灶的安装是需要老板电器公司派出专业的安装人员进行安装,但在本案当中销售方是没有向老板电器公司厂家报备而是自己私自去安装,所以原告认为根据原告的证据以及老板电器公司的部门领导的陈述,安装是应当由老板电器公司的专业安装人员来进行安装的。
为证明涉案燃气灶的安装责任,原告提供了商品详情截图作为证据,但该截图上显示的安装包括了油烟机、灶具、消毒柜等,并载明:“烟机几嵌入式产品初次安装是免费的,灶具调试免费,指定区域外收取远程费”,而指定区域为上海,无法证明就是与涉案燃气灶相同类型的网上销售宣传。
关于涉案燃气灶的安装购买者是否需要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安装,生产者、销售者才会帮忙安装的问题。原告称,购买者购买燃气灶后,由销售者将客户信息报备给生产者,由生产者提供安装服务,无需购买者申请。涉案的商品安装的时候是初次安装和初次调试免费,这是商品在网站上的广告承诺,既然在销售网站上承诺了,对于生产者来说就是明示的承诺,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华硕服务站称,燃气灶的安装责任由购买者购买后向销售者、生产者提出安装要求,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购买者向华硕服务站提出购买燃气灶后,其要求被告华硕服务站要对其进行安装并指出当时是接近下午时分,要尽快安装好用于煮饭使用。一般情况肯定是购买者向销售者、生产者提出安装请求才提供安装服务。华硕服务站销售的一般情况是购买产品后大部分由购买者自行找人安装。老板电器公司称,老板电器公司提供免费安装是一项服务不是法律义务,是给消费者安装需求的一种选择,是由购买者提出请求,老板电器公司才提供免费安装服务。
庭审中,原告确认没有向老板电器公司提出要求安装涉案燃气灶。
关于***、阳江市海陵试验区华硕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对涉案燃气灶进行安装时,具体包括哪些安装步骤、气压阀与燃气罐之间的连接安装由谁负责的问题。***、华硕服务站称,对涉案燃气灶进行安装时,原告的家中已经是放置了一台旧的燃气灶,该燃气灶是连接了燃气管以及煤气罐,被告的工作人员就是把旧的燃气灶与燃气管的接口拆开,把旧的燃气灶拿走,然后把涉案的燃气灶放置好后,把燃气管的接口重新安装好,该工作就已完成。而气压阀与燃气罐之间的连接是原告已经连接好并已固定的,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安装涉案燃气灶时并没有对气压阀与燃气罐之间的连接进行任何的改动或者是重新安装。安装完成后,是已经调试正常,可以正常使用,如庭审所述,安装时间是在2019年2月22日,而发生爆炸事件的时间是2019年3月5日晚上,也就是说原告已经正常使用燃气灶超过十天,而在此过程中是否有因为煤气罐的煤气用尽而换上新的煤气罐被告不清楚,而且,从常理来分析,煤气罐与气压阀的接口处会拆开基本都是由于煤气罐的煤气用完了要更换才会拆开。综上所述,煤气罐与气压阀的接口安装不是由***、华硕服务站负责,***、华硕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在安装时也没有进行任何的触碰或者是安装。原告则称,原告需要提醒合议庭注意:根据老板电器公司对嵌入式家用燃气灶使用说明书里面的使用说明,涉案的燃气灶是有两种专用的燃气管,一种是专用胶管,一种是金属波纹管,所以在安装的时候就必须是由老板电器公司的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安装人员进行安装,这个事实在原告提交的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老板电器公司之间的微信沟通情况就可以证实,当时在沟通的时候老板电器公司就明确了是由于***、华硕服务站没有向厂家报备来通知厂家的专业安装上门进行安装,因为老板电器公司的产品在网上销售的时候是向消费者明确承诺免费上门安装和免费进行调试的,而在本案,***、华硕服务站为了省掉50块的安装费,这50块安装费就是如果老板电器公司的专业安装人员上门安装***、华硕服务站需要向老板电器公司支付的费用,所以***、华硕服务站为了省掉这50块,就由自己没有经过培训的不懂燃气灶的安装常识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安装,也没有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来使用专业的燃气胶管或金属波纹管来替换掉原告原来使用的普通胶管。而在当时调试的时候,原告在场人员是有提示当时***、华硕服务站上门安装的工作人员,接口是有松动的情况。当时***、华硕服务站的安装人员是承诺在当天的下午会带专业的安装器材和配件上门进行安装,但是一直到事故发生***、华硕服务站都没有尽到义务和责任,因此,***、华硕服务站在没有具备安装资格的情况下,没有安装产品销售时规定的安装规程来进行安装,应当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老板电器公司称,不存在需要收取安装费一说,产品销售后,只要消费者或者销售者向老板电器公司售后报备,老板电器公司的售后服务部门就会安排时间上面免费安装,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安装所需的软管只是建议性的要求,并不是老板电器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所建议的专用燃气胶管或金属波纹管,产品包装中,是不包含燃气软管、气压阀的。安装这方面国家是没有具体资质要求的。
庭审中,原告称2019年2月22日安装涉案燃气灶使用后,没有更换过煤气罐。并明确向销售者***、华硕服务站主张赔偿。
庭审中,老板电器公司称支付过4万元人道补助给原告,不需要原告在原告请求的赔偿款中扣减。
另查明,涉案燃气灶的使用说明书第1页危险一栏载明:“连接气源必须使用燃气专用胶管,且至少一年更换一次,胶管的长度以1-1.5米为宜,不得硬性折弯、压扁等,禁止使用有缺陷或老化的胶管,胶管连接处应注意检查,务必牢固可靠,并用抱箍锁紧,以防泄气引起中毒、火灾等危险。”“如采用燃气专用胶管连接,燃气专用胶管一端接气源阀门,另一端接灶具的进气口(注意,请取下套在接头上的护帽)套至红色标记处,并用穗基配的抱箍锁紧,同时进行检漏,无泄漏后方可使用。”、“当发现灶具漏气时,应立即关闭气源阀门,打开窗口,疏通室内空气;不得使用电风扇、吸油烟机等电器排出气体;不得操作电器开关,并注意烟火勿近,同时与当地分公司售后服务点联系。”第3页产品特点一栏载明:“3、采用脉冲点火方式,带安全熄火保护装置,使用方便、安全。”被告老板电器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以备注为“向文领导炉头厂家”的微信号微信发送消息给原告的相关人员,称:“他们卖给你没有报给我们,就私自装了。按照正常流程是他们卖了货后,打我们服务电话让我们来上门服务。他们没报,所以我们系统页体现不了你的资料包括保修起止日期。”原告的相关人员回复称:“商家说根本不知道有售后服务的”“向文领导炉头厂家”回复称:“他那是推脱责任,现在市场上哪个电器没有售后服务?”
再查明,***于1942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海陵镇新盐村民委员会龙安村西边巷19号,经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城乡分类代码为220,属农村地区。***于1974年9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海陵镇新盐村民委员会龙安村西边巷19号,经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城乡分类代码为220,属农村地区。冯楚茵于1995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海陵镇新盐村民委员会龙安村西边巷19号,经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城乡分类代码为220,属农村地区。***于1994年9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经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城乡分类代码为112,属城镇地区。2020年3月24日,东莞市运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证明》两份,分别载明:“兹证明***同志(身份证号441703197409××××)为我公司员工,2009年9月入职,现任董事长职务,月薪30000元。特此证明。”“兹证明冯楚茵同志(身份证号×××0025)为我公司员工,2018年8月入职,现任董事长财务总监职务,月薪12000元。特此证明。”2020年3月25日,广东金越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收入证明书》,载明:“兹有我司***先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409××××,于2017年7月在我司任市场部经理职务至今,月薪约10000元,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TJJC-CP鉴字【2021】5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及《关于“调查函”的复函》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本案火灾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三、华硕服务站是否尽到合理的安装义务。
关于焦点一,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所作出的TJJC-CP鉴字【2021】5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至于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调查函”的复函》则是本院根据庭审中各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针对《产品质量鉴定报告》中尚未明确的一些问题,函询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后,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复函,故该《复函》应视为《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的补充鉴定意见,故TJJC-CP鉴字【2021】5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及《关于“调查函”的复函》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主张涉案燃气灶的熄火保护功能是否正常还应当具备产品检测合格的合格证,且复函中专家组的结论为“未发现涉案燃气灶的熄火保护功能处于异常状态的证据”,没有明确涉案燃气灶的熄火保护功能是否正常使用,但复函中也已经明确涉案燃气灶熄火保护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连接可靠,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均能正常工作,未发现异常即证明该功能正常工作,故对原告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专家组对于本次事故的具体原因是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科学的结论,在复函中只是认为某一种原因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是一种猜测,所以法庭虽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燃气灶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但从鉴定结论来看是不够科学的。一审法院认为,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所组织的专家也是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在火灾现场已经遭到破坏且无法再现的情况下,在经过反复检测和严密的分析排除了其他的煤气泄漏点可能性之后,最后认定煤气泄漏点为煤气罐接口处的可能性比较大,是严谨和科学的,应予采纳。故原告上述主张,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述的鉴定结论,涉案燃气灶不存在会导致本案火灾事故发生的质量缺陷,而本案的火灾事故造成四原告受伤,故本案应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关于焦点二,海陵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火灾为煤气泄漏发生爆炸引发火灾,但认定书中没有载明煤气是从何处泄漏以及为何会发生爆炸,那么,要查明发生爆炸引发火灾的具体原因,就必须要查明煤气从何处泄漏以及引发煤气爆炸的火源。关于煤气从何处泄漏的问题,根据《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和《关于“调查函”的复函》的鉴定结论,即涉案“燃气灶”不存在导致2019年3月5日原告家中燃气爆炸事故的质量问题,煤气泄漏点应为煤气罐接口处即煤气罐和压力表接口处。关于引发煤气爆炸的火源,根据***在消防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在闻到煤气味的情况下,***的五审蒙春兰与原告一家人进入厨房,发现涉案燃气灶的火熄灭了,蒙春兰及原告没有及时关闭煤气罐开关以及打开门窗通风,蒙春兰对燃气灶反复进行了打火操作之后没有点火成功,觉得可能是电池松了或者是没电了就去触碰燃气灶下方的电池,然后轰的一声就爆燃起来。结合基本的物理化学常识,蒙春兰反复操作燃气灶打火开关或者触碰电池时产生的火花引爆了空气中的煤气,造成爆炸引发火灾。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为,在涉案燃气灶工作时,煤气罐与气压阀接口处煤气泄漏,在四原告和蒙春兰闻到煤气味来到厨房查看时,发现涉案燃气灶的火熄灭了,蒙春兰对燃气灶反复进行了打火操作之后没有点火成功,蒙春兰觉得可能是电池松了或者是没电了就去触碰电池,蒙春兰反复操作燃气灶打火开关或者触碰电池时产生的火花引爆了空气中的煤气,造成爆炸引发本案火灾。
关于焦点三、本案中,***是涉案燃气灶的购买者,老板电器公司是涉案燃气灶的生产者,华硕服务站是涉案燃气灶的销售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交易习惯,购买者购买燃气灶后需由购买者主动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出要求提供安装服务后,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才需提供安装服务,否则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无需提供安装服务,该安装服务属于购买燃气灶的附属义务。本案中,***向华硕服务站购买燃气灶后要求华硕服务站提供安装服务,华硕服务站并没有将安装信息报送生产者老板电器公司进行安装而是自行安排员工进行安装,***也确认并没有向老板电器公司要求安装涉案燃气灶,故在本案中生产者老板电器公司不承担提供安装的义务,而是由销售者承担安装义务。关于华硕服务站是否尽到合理的安装义务的问题。法律、法规或者相关的行业规则并没有规定安装燃气灶的工作人员应取得何种资质,且梁华新也是作为华硕服务站专门安装燃气灶的员工,具有丰富的安装经验。燃气灶属于家庭常用家用电器,其安装流程并不复杂。本案中,华硕服务站的员工梁华新对涉案燃气灶进行安装时,原告的家中已经是放置了一台旧的燃气灶,该旧的燃气灶是连接了燃气管、压力表以及煤气罐,梁华新把旧的燃气灶与燃气管的接口拆开,把旧的燃气灶拿走,然后把涉案的燃气灶放置好后,把燃气灶与燃气管的接口重新安装好,安装工作就已完成。而胶管与压力表,压力表与燃气罐之间的连接是原告原本已经连接好并已固定的,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安装涉案燃气灶时并没有对压力表与燃气罐之间的连接进行任何的改动或者是重新安装。安装完成后,没有出现漏气情况,调试正常,可以正常使用。安装时间是在2019年2月22日,而发生爆炸事件的时间是2019年3月5日晚上,涉案燃气灶正常使用超过十二天,而在此过程中原告是否有因为煤气罐的煤气耗尽而换上新的煤气罐并重新安装煤气罐接口,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华硕服务站的上述安装过程符合一般的安装流程,也与日常的生活经验法则相一致,已经尽到合理的安装义务,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华硕服务站、***的安装过程存在过错,导致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也明确了是向销售商华硕服务站主张赔偿,故作为生产商老板电器公司和网上平台运营商阿里巴巴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判令华硕服务站返还***购买涉案燃气灶的价款2300元的问题。因涉案燃气灶不存在质量问题,华硕服务站对涉案燃气灶的安装也不存在过错,现原告请求华硕服务站返还购买涉案燃气灶的价款2300元给***,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冯楚茵、***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21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冯楚茵、***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诉讼期间,***、***、冯楚茵、***提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网页截图,证明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不具备火灾痕迹鉴定、火灾起火点鉴定的司法鉴定资质。
***、华硕服务站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意见,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在鉴定报告有重复记载,鉴定报告倒数第二页注明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具备产品质量鉴定资质,可以说明该鉴定报告其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可作本案定案依据。
阿里巴巴公司质证认为,一审鉴定报告是法院依法委托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具备广东省高院开具的鉴定资质,且一审对该鉴定报告经质证不对该鉴定报告资质提出异议,所以我方认为鉴定报告应有效。
老板电器公司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二审诉讼中,本院根据***、***、冯楚茵、***的申请依法委托广东昌安产品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燃气灶具进气管(燃气软管接头)尺寸、上诉人原有燃气软管口尺寸以及上述两项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广昌[2021]质鉴字第074号《鉴定意见书》:1.涉案燃气灶具进气管(燃气软管接头)尺寸:最外端最小外径9.5㎜,螺纹外径11.5㎜,接头长度5+6+6+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614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第10页燃气导管要求最外端最小外径9.5㎜,螺纹外径11.5㎜,接头长度5+6+6+1+1㎜。2.上诉人原有燃气软管口尺寸,内径8.8㎜,壁厚3.7㎜。3.根据型号JZY-32B1嵌入式家用燃气灶产品说明书第4页产品性能参数燃气接口要求:使用φ9.5㎜燃气专用胶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9993-2012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标准:⑴φ9.5mm燃气专用胶管尺寸标准:内径9.4±0.4mm,壁厚3.0±0.3㎜;涉案软管内径8.8mm,壁厚3.7mm,尺寸与标准要求不符;⑵标志要求-软管上连续长度每隔300mm或单根软管至少表示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规格;b)制造商名称或缩写;c)产品标准号;d)制造季度和年份;e)使用期限。涉案燃气软管有标志不清晰,不符合标准要求;⑶涉案燃气软管测得一端不圆度33%,合格品标准不大于25%,不合格。***、***、冯楚茵、***支付了鉴定费31550.63元。
***、***、冯楚茵、***质证认为,***、***、冯楚茵、***对该鉴定意见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该鉴定意见指出了上诉人原有的软管尺寸不符合国家有关家用燃气灶专用软管的技术标准,该原有的燃气软管与向***购买的涉案燃气灶具进气管(燃气软管接头)的尺寸是不相匹配的。此外,原告原有的燃气软管不圆度亦不符合有关标准,为不合格。上述鉴定意见可以充分表明***安排的员工梁华新进行案涉燃气灶具安装时存在明显过错,该燃气灶具的购买人是***,其购买该燃气灶具是年龄已达到77岁,年龄如此大的老年人不可能购买燃气灶具自行安装。梁华新作为燃气安装灶具的工作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也应当对原告原有的燃气软管与所购买的燃气灶具进气管是否匹配进行辨别,并有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原有燃气软管连接燃气灶具的责任。本案未有证据证明原告指令或强制梁华新使用原有燃气软管,是否使用原有燃气软管连接所购买的燃气灶具,这个决定权在灶具安装人梁华新。从鉴定意见可知,正是由于灶具安装人梁华新及灶具经营者***一系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关安装程序所引起的本案燃气灶具伤人事故。***、***、冯楚茵、***认为,一审判决有关被告不需赔偿原告有关损失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根据最新证据及事实作出判决,支持***、***、冯楚茵、***的上诉请求。
***、华硕服务站质证认为,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合法性我方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意见书载明的鉴定意见及专家建议都是不能确定本案事故责任原因的因素,上诉人代理人陈述鉴定意见书中关于燃气软管不合格的情况,从事实可知,该软管是属于***、***、冯楚茵、***原有的煤气灶具软管,其陈述软管更换属于安装人员梁华新明显与事实不符。更为重要,在鉴定意见书没有直接指出起火原因是由于燃气软管不合格还是安装出现问题而导致。回顾本案事实,事故发生原因有两点,第一,煤气泄漏。第二,将泄漏的煤气引爆导致发生爆炸。而第一点原因在一审鉴定意见与本次鉴定意见书中都不能确定煤气泄漏是与***、***、冯楚茵、***所主张的***、华硕服务站安装有问题而产生的,而该举证责任在上诉人一方。将泄漏的煤气引爆导致爆炸,该点原因从消防支队笔录可以完全确定是由于上诉人一方在察觉煤气泄漏的情况下,所操作电池而产生的火星导致爆炸。本案是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对于上诉人受伤赔偿责任应当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作为归责原则。而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二审第一次庭审意见中都已详细陈述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恳请合议庭可以详细查看相关笔录及证据。因此,本次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及专家建议给出的相关意见都是与本案无关,都无法证实鉴定意见及专家建议是本案煤气泄漏的原因。本案中必须有充分证据证实我方所进行安装存在问题,且因为该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但从本案证据来看,根本没有证据证实上述情况,反而从证据来看,可以证实无论是煤气泄漏,还是将泄漏煤气引爆这两个重点原因都是由于上诉人一方及其家人错误操作而导致的,请求合议庭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来确定事故责任。
阿里巴巴公司质证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对于该质量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对于该份质量鉴定意见书中“五、质量鉴定意见”称涉案燃气灶具合格,上诉人的燃气管与燃气灶不匹配,燃气管不合格的相应事实,首先,可以证实本案起火原因,并非本案涉案老板燃气灶具的问题,不属于老板燃气灶具的产品质量责任;其次,该意见并没有直接指出起火原因是因为上诉人的燃气管不合格;最后,该意见与质证人无关。是否采纳,由法院依法认定。
老板电器公司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院在二审诉讼中仅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焦点是华硕服务站是否存在过错及侵权责任如何承担。本案中,***是涉案燃气灶的购买者,老板电器公司是涉案燃气灶的生产者,华硕服务站是涉案燃气灶的销售者。经本院查明***向华硕服务站购买燃气灶后要求华硕服务站提供安装服务,华硕服务站并没有将安装信息报送生产者老板电器公司进行安装而是自行安排员工梁华新进行安装,***的家中已经是放置了一台旧的燃气灶,该旧的燃气灶是连接了燃气管、压力表以及煤气罐,梁华新把旧的燃气灶与燃气管的接口拆开,把旧的燃气灶拿走,然后把涉案的燃气灶放置好后,把燃气灶与燃气管的接口重新安装好。而胶管与压力表,压力表与燃气罐之间的连接是***原本已经连接好并已固定的,梁华新在安装涉案燃气灶时并没有对压力表与燃气罐之间的连接进行任何的改动或者是重新安装。海陵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火灾为煤气泄漏发生爆炸引发火灾,一审法院根据老板电器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广东通济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对***购买的老板牌32B1“燃气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否导致2019年3月5日***家中燃气爆炸事故的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TJJC-CP鉴字[2021]5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其中,报告第4页表1检测结果载明:“气密性:合格,熄火保护装置:合格”,报告第5页5.4总结写到:“综上所述,封样带回的‘燃气灶’及其附件(气管、压力表)的气密性完好,期间的连接点未见燃烧现象;而‘燃气灶’外壳外部存在被灼烧的现象,内部部件完好且未见燃烧痕迹。涉案‘燃气灶’及其附件(气管、压力表)不存在导致2019年3月5日***家中燃气爆炸事故的质量问题。”,鉴定意见为:涉案“燃气灶”不存在导致2019年3月5日***家中燃气爆炸事故的质量问题。涉案燃气灶的使用说明书第1页危险一栏载明:“连接气源必须使用燃气专用胶管,且至少一年更换一次,胶管的长度以1-1.5米为宜,不得硬性折弯、压扁等,禁止使用有缺陷或老化的胶管,胶管连接处应注意检查,务必牢固可靠,并用抱箍锁紧,以防泄气引起中毒、火灾等危险”。广东昌安产品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燃气灶具进气管(燃气软管接头)尺寸、***原有燃气软管口尺寸以及上述两项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广昌[2021]质鉴字第074号《鉴定意见书》:1.涉案燃气灶具进气管(燃气软管接头)尺寸:最外端最小外径9.5㎜,螺纹外径11.5㎜,接头长度5+6+6+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614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第10页燃气导管要求最外端最小外径9.5㎜,螺纹外径11.5㎜,接头长度5+6+6+1+1㎜。2.上诉人原有燃气软管口尺寸,内径8.8㎜,壁厚3.7㎜。3.根据型号JZY-32B1嵌入式家用燃气灶产品说明书第4页产品性能参数燃气接口要求:使用φ9.5㎜燃气专用胶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9993-2012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标准:⑴φ9.5mm燃气专用胶管尺寸标准:内径9.4±0.4mm,壁厚3.0±0.3㎜;涉案软管内径8.8mm,壁厚3.7mm,尺寸与标准要求不符;⑵标志要求-软管上连续长度每隔300mm或单根软管至少表示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规格;b)制造商名称或缩写;c)产品标准号;d)制造季度和年份;e)使用期限。涉案燃气软管有标志不清晰,不符合标准要求;⑶涉案燃气软管测得一端不圆度33%,合格品标准不大于25%,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梁华新在安装涉案燃气灶时将***原有不合格的燃气软管直接接入涉案燃气灶具进气管,从而导致煤气泄漏,梁华新在安装涉案燃气灶时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冯楚茵、***和其家人蒙春兰闻到煤气味来到厨房查看时,发现涉案燃气灶的火熄灭了,蒙春兰及***、***、冯楚茵、***没有及时关闭煤气罐开关以及打开门窗通风,蒙春兰而是采取错误的操作对燃气灶反复进行了打火操作之后没有点火成功,蒙春兰觉得可能是电池松了或者是没电了就去触碰电池,蒙春兰反复操作燃气灶打火开关或者触碰电池时产生的火花引爆了空气中的煤气,造成爆炸引发本案火灾,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冯楚茵、***应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梁华新应承担30%的次要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造成***、***、冯楚茵、***的经济损失如下:1、***损失为:(1)医疗费24971.25元;(2)护理费***住院19天,150元/天×19=2850元;(3)住院补助费100元/天×19=1900元,合共29721.25。2、***损失为:(1)医疗费56739.24元(7431.7元+49307.54);(2)误工费58258元/年÷360×21天=3398元;(3)护理费***住院21天,150元/天×21=31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1=2100元;(5)交通费5000元;(6)残疾赔偿金42066元/年×20年×10%=84132元;(7)营养费500元,合计155019.24元。3、冯楚茵损失为:(1)医疗费69107.30元(8490.48元+60616.82元);(2)误工费58258元/年÷360×17天=2751元;(3)护理费150元/天×17=25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7=1700元;(5)交通费5000元;(6)残疾赔偿金42066元/年×20年×10%=84132元;(7)营养费500元,合计165740.3元。4、***损失为:(1)医疗费5148.91元;(2)误工费58258元/年÷360×12天=1942元;(3)护理费150元/天×12=18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2=1200元,合计10090.91元。5、购买燃气灶支付款项2300元。6、支付鉴定费31550.63元。以上1-6项合共394422.33元。因梁华新是华硕服务站员工,梁华新侵权造成他人的损失应由华硕服务站承担,华硕服务站应赔偿经济损失394422.33元×30%即118326.7元给***、***、冯楚茵、***。
综上所述,***、***、冯楚茵、***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十六条、二十六条、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702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
二、限阳江市海陵试验区华硕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18326.7元给***、***、冯楚茵、***;
三、驳回***、***、冯楚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15元(***、***、冯楚茵、***已预交),由***、***、冯楚茵、***负担5051元,阳江市海陵试验区华硕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站负担21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15元(***、***、冯楚茵、***已预交),由***、***、冯楚茵、***负担5051元,阳江市海陵试验区华硕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站负担2164元(***、***、冯楚茵、***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阳江市海陵试验区华硕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站迳付给***、***、冯楚茵、***)。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宗军
审 判 员 黄业俦
审 判 员 阮超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玉莹
书 记 员 陈彦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受害人的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