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7030号
原告:***,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景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