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2民初666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7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0759521215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蕾蕾,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俊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榆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