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5528号
原告:**,女,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伦辉,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网商路699号7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戴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智青岛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大厦)1单元2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680980019。
法定代表人:伦念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系中智青岛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蓉,女,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系中智青岛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被告中智青岛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邱山
书 记 员 韩露